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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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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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戶籍和非戶籍在職職工繳存。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強制性的長期住房儲金。 本辦法所稱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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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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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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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住房保障、財政、人民銀行、規劃和國土資源、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市場監管、稅務、統計、國資、總工會等部門和組織以及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公積金中心開展住房公積金繳存擴面工作,并通過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支持公積金中心開展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等業務審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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