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利專項資金,支持發明專利的申請,促進專利成果的轉化,獎勵優秀專利項目。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設立專利專項資金,用于專利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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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公共信息平臺,組建相關專利檢索服務機構,提供專利等知識產權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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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的專利工作進行指導,幫助企業事業單位培養、培訓專利管理人員。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專利管理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人員進行職稱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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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在評定專業技術職稱時,發明人、設計人獲得的專利應當作為職稱評定的重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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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制定專利戰略,建立專利管理制度,配備專利管理專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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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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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促進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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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采取專利權入股、質押、轉讓、許可等方式促進專利實施。 企業在專利技術實施及產業化過程中形成的新產品,享受有關扶持新產品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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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約定的獎勵和報酬的數額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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