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甘肅省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備案申請,并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勞務派遣單位所在省市發放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原件; (二)經營情況以及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三)公司管理人員和從業資格情況; (四)被派遣勞動者人數及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工會的情況; (五)勞動用工備案情況; (六)向被派遣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 (七)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及繳費情況; (八)被派遣者派往的用工單位、派遣數量、派遣期限、用工崗位等情況; (九)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情況以及用工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經審查提交的相關資料,符合備案條件的,出具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備案通知書,并由分公司攜帶備案通知書向分公司所在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登記;本省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分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書面報告分公司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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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管轄范圍加強對勞務派遣單位的日常巡視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反勞務派遣法律法規和未經許可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行為,并視情下達責令整改書,限期改正,載入企業誠信記錄。 各市州于每年2月28日前將上年度勞務派遣單位的監督檢查情況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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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行政許可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勞務派遣單位設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應當向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備案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報告包括以下事項: (一)經營情況以及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二)公司經營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格情況; (三)被派遣勞動者人數及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工會的情況; (四)勞動用工備案情況; (五)向被派遣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 (六)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及繳費情況; (七)被派遣者派往的用工單位、派遣數量、派遣期限、用工崗位等情況; (八)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情況以及用工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 (九)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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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行政許可機關對勞務派遣單位提交的年度經營情況報告進行核驗,依法對勞務派遣單位進行監督(其中對財務審計報告的核驗,行政許可機關可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將核驗結果通報各市州,并按管理職責劃分載入企業誠信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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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省用工單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勞務派遣用工情況按管轄劃分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中央在甘企業和省屬企業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報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報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報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性質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由省或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報所在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營業執照由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報所在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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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撤銷、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一)行政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四)勞務派遣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注銷: (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勞務派遣單位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 (二)勞務派遣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勞務派遣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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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許可機關不予受理。勞務派遣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行政許可后被撤銷行政許可的,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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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向行政許可機關申請注銷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應當提交已經依法處理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及其社會保險權益等材料,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在核實有關情況后辦理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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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實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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