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 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任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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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選任制公務員在選舉結果生效時即任當選職務;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者任期內辭職、被罷免、被撤職的,其所任職務即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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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任免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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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公務員任職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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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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