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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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 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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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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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隨時對商業銀行的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檢查監督時,檢查監督人員應當出示合法的證件。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業務合同和有關經營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商業銀行進行檢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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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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