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促進勞動者就業,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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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就業,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從事一定社會經濟活動,并取得合法勞動報酬或者經營收入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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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就業調控、就業服務、就業扶持等與促進就業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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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和戶籍所在地等不同而受歧視。 勞動者依法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就業幫助的權利。 勞動者應當加強勞動技能學習,提高勞動就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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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就業堅持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相結合的原則。 促進就業,應當統籌城鄉新增勞動力就業、失業人員再就業和農村勞動者轉移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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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發展經濟與擴大就業并舉的方針,將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確保就業需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增加,實現就業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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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就業工作納入政府政績考核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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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就業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按照職責做好就業促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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