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廠長應當根據國家計劃和市場需求,結合任期責任目標,提出企業的年度經營目標和發展方向,經管理委員會討論和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后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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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廠長應當組織企業各方面的力量,保證完成國家計劃,組織實施國家下達給企業的各項任務,嚴格履行經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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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廠長應當注重市場信息,不斷開發新產品,降低成本和費用,增強企業的應變、競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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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廠長應當通過嚴格的質量管理,保證產品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或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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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廠長應當采取切實措施,推進企業的技術進步和企業的現代化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自我改造和自我發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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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廠長應當不斷改善企業的勞動條件,高度重視安全生產,認真搞好環境保護。 廠長應當在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基礎上,逐步改善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條件。 廠長應當組織職工群眾切實做好企業的治安保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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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廠長應當采取切實措施,進行智力投資和人才開發,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文化、業務教育,組織職工進行技術革新,支持合理化建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發揮職工參加社會主義建設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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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廠長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保障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行使職權;在決定同廣大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問題時,應當征求企業工會的意見。 廠長應當支持企業共青團和科協等群眾組織的工作,充分發揮它們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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