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持續發展與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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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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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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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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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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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條例,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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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監察機關依法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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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維護職工安全、健康等合法權益,發現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程的行為,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有權提出處理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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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行業協會應當根據行業特點,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供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咨詢服務,加強行業自律。 鼓勵、支持和規范中介機構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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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履行安全生產宣傳義務,進行公益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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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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