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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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車輛所有人、車輛管理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與個人,應當遵守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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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完善并組織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和應急機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范圍; (三)組織相關主管部門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城鎮道路沿線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四)組織協調相關主管部門處理重大道路交通隱患和突出問題; (五)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表彰獎勵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與個人。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基層交通安全協助機制,督促有關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做好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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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 (二)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三)預防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四)管理相關車輛和駕駛人; (五)配合監管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六)其他法定職責。 沒有設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機構的鄉鎮,公安機關派出所應當維護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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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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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負責本單位所屬車輛和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與教育工作。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網絡等有關單位,應當定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傳,及時發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每年六月為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月;12月2日為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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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交通協管員在交通警察的組織與指揮下協助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的經費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的培訓、考核和管理。 交通協管員不得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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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任何單位與個人對道路及其附屬設施、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或者設置不規范的,有權提出批評意見或者建議;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有權勸阻、舉報;對執法人員執法不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和反映的機制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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