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成立南昌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市長任主任,市政府分管領導、市勞動保障局主要領導為副主任。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民政局、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藥品監督局、市教育局、市物價局、市發改委 、市人事局和市統計局等有關部門為成員。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局。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編制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具體業務管理工作,負責對縣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指導; (三)負責處理參保居民的查詢與投訴,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定期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委會報告運行情況; (四)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的審查和確定,并對其醫療服務質量、收費標準等工作進行監管、檢查。 (五)負責建立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計算機網絡信息管理系統,統一制作《社會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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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主要成員單位職責: (一)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組織實施;負責研究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編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預、決算報告;負責統籌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對參保對象資格的審查和參保信息的計算機錄入、管理;負責每月對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核、結算和支付;負責《社會保障卡》的制作、管理和發放; (二)市財政局負責做好省、市、區三級參保資金和市、區兩級補助資金的籌集、安排和撥付;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監管; (三)市衛生局要合理布局城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資格審核,加強對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為城鎮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 (四)市民政局負責協助做好低保居民、重點優撫對象和六類參戰人員的參保工作和大病醫療補助工作; (五)市審計局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六)市公安局要配合開展城鎮居民調查工作; (七)市食品藥品監督局要加強對社區醫療機構及定點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管; (八)市教育局要做好在校學生參保宣傳,協助做好參保登記工作; 其他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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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各縣區成立相應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縣區長任主任,縣區分管領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主要領導為副主任,相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區勞動保障局。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縣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具體業務管理工作;負責對街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進行指導; (二)負責處理參保居民的查詢與投訴,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定期向縣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報告運行情況; (三)負責對本縣、區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的審查和確定,并對其醫療服務質量、收費標準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四)編制本縣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報告,負責本縣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財務管理制度; (五)負責參保居民資格審查; (六)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知識的宣傳、培訓與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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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各鄉鎮、街辦成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領導小組,鄉鎮、街辦勞動保障事務所具體承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其主要職責; (一)督促參保居民按規定繳納資金; (二)審核居民參保資格,發放《社會保障卡》,建立和管理參保居民檔案; (三)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宣傳和補償金公示工作; (四)協助縣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做好對社區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 (五)定期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運行情況; (六)負責參保居民咨詢與查詢,收集、整理和上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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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社區居委會負責協助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宣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督促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監督檢查參保居民醫藥費報支情況,并定期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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