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服務設施項目范圍,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超出目錄范圍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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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制度。定點醫療機構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市場競爭、公開公平、方便參保人員的原則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由經辦機構與其簽定醫療服務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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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應按個人意愿,從公布的定點醫療機構中選擇一處作為本人的合同醫院。合同醫院每年年底選擇一次,選定后一年不變。在下一年度,參保人員可根據本人情況變更合同醫院。參保人員應持《威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或身份證)和社會保障卡到合同醫院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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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各統籌地區要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支付結算辦法和管理措施,建立約束機制,通過協議明確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獎懲辦法,加強醫療行為管理,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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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醫療保險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各項政策規定和醫療服務協議,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內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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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勞動保障部門及經辦機構應經常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各項政策規定的情況,并根據需要審驗其診治參;颊叩奶幏、病案、醫囑、診療報告單、收據等有關材料。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積極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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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員因病情危急到非合同醫院住院的,應自住院之日起3 日內向合同醫院報告。病情穩定后,應按合同醫院要求轉回合同醫院繼續治療。擅自在非合同醫院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合同醫院不予支付。
因病情需要轉往合同醫院以外檢查、治療的,需經合同醫院批準;其中轉往統籌區域外的,需由合同醫院提出申請,報經辦機構批準。
經批準在非合同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患者與經治醫院結算。結算后,由合同醫院根據經治醫院的級別,按規定的支付標準給予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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