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未申領就業(yè)證擅自就業(yè)的外國人和未辦理許可證書擅自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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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對拒絕勞動行政部門檢查就業(yè)證、擅自變更用人單位、擅自更換職業(yè)、擅自延長就業(yè)期限的外國人,由勞動行政部門收回其就業(yè)證,并提請公安機關取消其居留資格。對需該機關遣送出境的,遣送費用由聘用單位或該外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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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對偽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yè)證和許可證書的外國人和用人單位,由勞動行政部門收繳就業(yè)證和許可證書,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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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發(fā)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收費、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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