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國庫部門在每日賬務處理完畢后,打印工會經費預算外收入日報表,一式兩份,一份交地方稅務機關用于核對當日工會經費收繳情況,一份國庫留存。 國庫部門每月(年)末提供一式兩份的工會經費預算外收入對賬報表等相關資料,在次月3個工作日內交地方稅務機關作對賬單。地方稅務機關在收到對賬單后3個工作日內核對完畢并簽署對賬結果,一份返還國庫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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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省地稅局每月將代收的工會經費的實收數據按地區分類匯總,在次月5個工作日內統一傳送給省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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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地方稅務機關和省總工會之間的對賬管理以代收地區為單位,按月對賬。代收數據以省地稅局實際傳送的代收核銷的數據為準,資金以國庫部門收到并劃入工會經費歸集賬戶的資金為準,實現代收地區的數據與資金對應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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