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勞動者因工傷實際已發生的費用或急需的其它費用,用人單位應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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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的工傷系第三人侵權行為所致,勞動者先獲得侵權損害賠償的,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補償應扣除第三人已經賠償部分。 勞動者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勞動者又依人身保險或工傷保險合同獲得的賠償,用人單位不得在工傷待遇中扣除。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的雇主責任險理賠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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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因工致殘或者患職業病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等級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請求保持勞動關系有用人單位拒絕的,人民法院對勞動者的請求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應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復 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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