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建立健全市、縣(區)勞動鑒定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勞動鑒定委員會由同級勞動保障、衛生、人事部門和總工會負責人組成,勞動保障局局長任主任。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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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勞動鑒定委員會要以國家和省有關法規和鑒定標準為依據,根據醫療檢查診斷證明,客觀、公正、準確地作出勞動鑒定結論。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對縣(區)勞動鑒定組織進行業務指導并監督檢查其工作。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在同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勞動鑒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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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設立市級勞動鑒定醫療衛生專家庫。勞動鑒定的醫療檢查和技術鑒定工作由醫療衛生專家組成的醫療鑒定組負責。醫療衛生專家庫由市內外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醫務精良、醫德高尚、責任心和原則性強的醫生組成。醫療衛生專家庫成員依照臨床醫學分科組成各醫療鑒定組,每組人數不少于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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