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初學或復審者:年滿18周歲,女50歲(含)以下、男60歲(含)以下; (二)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 (四)在具有資質的特種作業培訓機構參加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明; (五)參加市安全生產監督局組織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試并成績合格; (六)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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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應向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 一)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 (三)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明; (四)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考試成績單; (五)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證明材料; (六)體檢證明(可以使用市安全生產監督局統一印制的體檢表,也可以使用縣級以上醫院的體檢表); (七)本人1寸免冠彩照1張(與申請表、體檢證明同版)。申請人提交的所有文字材料的打印件、復印件均應使用A4白色膠版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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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為方便申請人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資格,申請人可直接也可委托代理人向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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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按以下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人條件不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即時出具《行政許可不予受理告知書》并告知原因。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更正后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即時出具《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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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審查人員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填寫《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表》提出審查意見,做出操作資格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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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對取得操作資格的申請人,市安全生產監督局于10個工作日內統一制發《操作證》。申請人可到委托代理人處領取《操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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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申請人領取《操作證》時應當場核對證書內容,發現證書內容有誤,應在取得證書后10個工作日內將需要變更的內容向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提出書面更正說明并將證書退回。市安全生產監督局經審查后,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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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操作證》損壞或丟失的,申請人應及時向市安全生產監督局申請補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補證認定申請表; (二)本人1寸彩色免冠近照1張; (三)《操作證》原件(丟失的,應附本人說明材料)。 市安全生產監督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給予補辦,否則不予補辦并將理由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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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的作業類別、操作項目有增項或變更,應按照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培訓和考試,重新向市安全生產監督局申請操作資格變更認定,換發《操作證》。申請人申請操作資格變更認定應向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變更認定申請表; (二)本人1寸彩色免冠近照1張; (三)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明; (四)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考試成績單; (五)《操作證》原件。 市安全生產監督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給予變更,否則不予變更并將理由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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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操作證》每2年復審1次(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并且不少于4次復審的,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1次)。申請人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經專門的培訓和考試,取得培訓合格證明和考試成績單,在《操作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之內向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提出復審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申請表; (二)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明; (三)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考試成績單; (四)體檢證明; (五)《操作證》原件。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給予復審,否則不予復審并將理由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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