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家、省、市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和《海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行方案》,為保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需求,合理利用衛生資源,建立社會醫療保險體系,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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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海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和指導全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社會保險公司負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工作。財政、衛生、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按各自職責,配合社會保險公司共同做好職工醫療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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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海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本級統籌。所有用人單位必須按照醫改方案,統一政策,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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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城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單位及其職工。中省直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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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本著“基本保障、廣泛覆蓋、雙方負擔、統帳結合”的原則分步實施、逐步推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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