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辦理技術和管理人員辭職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有利于充分利用人力資源和更好地發揮人才的作用; (二)人才流向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相適應,符合國家和市的產業政策,有利于促進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 (三)鼓勵和支持人才到新開發區、落后地區、生產第一線以及其他最需要建設開發人才的地區、行業和部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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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則上不得辭職; (一)國家和省、市重點工程、科研項目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干,所承擔的任務未完成或尚無人接替的; (二)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的; (三)從事機密、絕密工作,或曾從事機密、絕密工作而在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的; (四)經司法或行政機關批準,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五)中等專業學校、中小學、幼兒園教師以及醫務人員在深圳市從事專業工作未滿十五年的; (六)市外調入或分配在本條第(五)項范圍以外事業單位工作,時間未滿五年或與單位訂有服務合同而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未滿的; (七)知識產權、科研成果歸屬問題未解決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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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請辭去現職: (一)在本單位用非所學,用非所長或因其它原因使用不當,不能充分發揮專長,所在單位不予調整又不同意調出者; (二)因單位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進行優化組合或撤并等原因而出現的富余人員;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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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請辭去公職: (一)創辦民間科技企業或私營企業的,以及從事個體經營的; (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國外定居的;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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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技術和管理人員辭職,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向所在單位提交辭職申請報告并填寫《深圳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申請呈批表》; (二)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接受申請后,按人事管理權限在二個月內予以審批。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辭職。 (三)對同意辭職的,應在一個月內為辭職申請人員辦理辭職手續,發給《辭職證明書》; (四)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但由政府人事部門直接審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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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在深圳市工作不滿五年或合同期限未滿的市外調入技術和管理人員,經批準辭職后,其基礎設施增容費由單位繳納的,應全額向單位繳回基礎設施增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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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凡經單位出資培訓的人員提出辭職,如單位與個之間訂有服務合同,按合同規定辦理。如單位與個人之間沒簽訂合同,技術和管理人員應在受訓后返回本單位工作滿五年。未滿五年提出辭職的,單位可全額收回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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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技術和管理人員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人員,依照人事管理權限辦理自動離職手續,存入本人檔案,并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對擅自離職人員,所在單位應全額追回基礎設施增容費和培訓費。給所在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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