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勞動者及社會職業介紹機構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日常巡查、投訴舉報專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守法檔案,按照誠信守法等級,分類實施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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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執行監察過程中,發現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應當及時轉送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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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及其他有關組織,有權對用人單位、跨地區就業人員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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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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