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向農民工及時足額支付工資,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農民工應當與用人單位其他職工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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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下列用人單位履行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義務: (一)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收到工程款后應當優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二)因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三)因工程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發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義務。 (四)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克扣。 (五)用人單位采取非全日制用人形式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 (六)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本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先行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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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直接招用農民工的用人單位,應當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對農民工實行實名制管理,建立健全職工名冊、考勤記錄、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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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企業按時撥付工程款的,應當督促勞務分包企業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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