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 。ㄒ唬┮筱y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 。ǘ┐_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 。ㄈ樵谥袊嗣胥y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ㄋ模┫蛏虡I銀行提供貸款; (五)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 。﹪鴦赵捍_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
|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理國庫。
|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但不得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賬戶透支。
|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支付結算規則。
|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