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宣傳、推銷專利產品和專利方法,應當明示該專利權有效的證明文件。 廣告中涉及專利的,廣告主應當向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提供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未提供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或者發布該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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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設立從事專利代理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經專利行政部門審查、審批后,再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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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認定的專利文獻檢索機構出具的專利檢索報告: (一)申報重大科研和新技術、新產品立項的; (二)從事專利技術、產品、設備進口貿易的; (三)以專利技術、設備作為投資或者申辦企業的; (四)對科技成果進行評價的。 在技術、產品、設備出口貿易中,涉及進口國家或者地區專利權的,可以請求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認定的專利文獻檢索機構出具專利檢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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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專利登記簿副本等專利有效證明文件,利害關系人還應當提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一)以專利產品或者技術為主要項目內容,申請政府財政資金支持或者政府獎勵的; (二)在展覽會、展示會、推廣會、交易會等展會活動中,參展方在產品、展板或者宣傳資料上標注專利標記的; (三)組織標注專利標記的商品進入商場、超市等市場流通領域銷售的; (四)需要確認專利權權屬和專利權法律狀態的其他情形。 不能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文件的,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給予其資金支持或者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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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專利考核評價體系,將創新能力與專利運用情況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創新能力評價體系,將專利數量、質量和轉化率作為其創新能力評價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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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專利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其會員服務和經營行為的自律管理,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秩序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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