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職業培訓包括從業前培訓、轉業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及其他文化或者技能的職業培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為初級、中級、高級職業培訓。 職業培訓由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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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舉辦職業培訓機構。舉辦者可以獨立辦學也可以聯合辦學。舉辦者聯合辦學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合同。 外國教育機構同中國教育機構在本市合作舉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辦法,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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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實施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由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其中,實施高級職業培訓的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實施以初級、中級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由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實施以高級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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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教師和管理人員; (三)有與進行培訓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 (四)有相應的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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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中外合作職業培訓機構外,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批程序,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權限,參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經批準設立的職業培訓機構,審批機關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其頒發辦學許可證。取得辦學許可證的職業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審批機關對批準設立的職業培訓機構,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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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制定培訓計劃,并按照培訓計劃開展職業培訓,不得任意減少培訓內容和培訓課時。 接受職業培訓的學生,經考核合格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培訓證書。 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本市職業技能鑒定的要求,組織培訓學員參加相應的職業技能鑒定。學員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獲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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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職業培訓機構提供勞動力市場需求信息,引導職業培訓機構合理設置專業。 由政府投資興辦的公共實訓基地應當向社會開放。 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加強與用人單位的聯系,建立培訓機構與勞動力市場密切聯系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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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購買培訓服務的方式,幫助勞動者提高勞動技能和就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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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村職業培訓的投入,對農村職業培訓機構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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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自身發展和崗位要求,制定本單位職工的職業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按照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委托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本單位的職工實施職業培訓。委托實施職業培訓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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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職業培訓經費;職工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以按照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 職業培訓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主要用于一線職工職業培訓的費用。 企業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工會報告職業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并定期公布,接受財務主管部門、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工會的檢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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