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參加評審工作的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不得泄漏評審情況。與當年度參評專利或其專利權人、發明人(設計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應主動回避。
|
第二十一條
申報主體應保證提供材料真實可靠。授獎后,發現申報材料不實,且有證據證明不具備獲獎條件的,由市知識產權局上報市人民政府撤銷授獎并追回證書和獎金。
|
第二十二條
在專利獎評審過程中,專家違反公平、公正原則的,取消其評審資格,并通報其所在單位,涉及的工作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