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從事國家規定必須持證上崗的職業(工種)的勞動者,實行畢業證、職業資格證書雙證制度的職業(技術)院校的畢(結)業生,應當申請職業技能鑒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其他勞動者可以自愿申請職業技能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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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職業(工種)技能標準進行鑒定的職業(工種),按相關規定的條件報考。 市勞動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相關報考條件進行必要補充。 勞動者參加國家、廣東省以及本市勞動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總工會等主辦的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下列獎項之一的,可以直接申請技師職業資格認定,并免于相關考核: (一)獲得國家級技能競賽表彰的; (二)獲得省級技能競賽前十名的; (三)獲得市級技能競賽前六名的; (四)獲得省級、深圳市級技術革新三等獎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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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按照報考條件,持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報名、接受資格審查,交納鑒定費用并領取準考證。 勞動者領取準考證時應當對個人信息資料予以確認,發現有誤的,應當在考試前申請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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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在本市就業的困難勞動者,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可以申請減免鑒定費用。 按照本條規定減免的費用由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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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鑒定指導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職業技能鑒定項目、報名地點及考核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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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鑒定機構應當于每次考核前從考評人員名冊中隨機抽取考評人員組成考評組。確定的考評人員名單應當報鑒定指導機構備案。 確定的考評人員名單應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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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職業技能考核試題由鑒定指導機構從國家和廣東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試題庫中抽取;國家和廣東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尚未建立試題庫的,考核試題從鑒定指導機構建立的試題庫中抽取。 鑒定機構應當在考核當日到鑒定指導機構提取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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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理論考核的考卷應當在考核完畢當日送鑒定指導機構,由鑒定指導機構組織考評人員進行評分。 操作考核由考評組進行現場考核、現場評分。鑒定機構應于考核結束當日將操作考核成績報鑒定指導機構。 督考員對考核鑒定過程進行現場監督并予以記錄,向鑒定指導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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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鑒定指導機構應當于考核結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公布考核成績。 對考核合格者由市勞動部門核發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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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人考核成績有異議的,可以在成績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鑒定指導機構申請成績核查。 鑒定指導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成績核查,告知申請人核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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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鑒定機構承擔對深圳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特殊職業(工種)或者新職業(工種)的考核工作,考核成本較高的,市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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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勞動者對鑒定機構和考評人員在職業技能考核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勞動部門舉報。勞動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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