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規范案件處理程序,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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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勞動、人事爭議的處理。 勞動、人事爭議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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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著重調解,及時裁決,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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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和仲裁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協調和考核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集體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應急處置預案,明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地方總工會等相關單位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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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工商、稅務、司法等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和調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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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地方總工會會同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企業代表組織共同推動用人單位建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依法指導、督促基層工會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處工作,為職工提供法律服務,支持和幫助職工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幫助企事業單位預防、調處勞動人事爭議。企業代表組織在調解仲裁過程中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支持和幫助企業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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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推動工業園區、鄉鎮(街道)和產業系統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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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建立調解仲裁專家庫。調解仲裁專家庫的專家可以為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提供咨詢意見或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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