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因請求人請求而啟動。 請求人應當是符合下列條件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一)是該專利權的合法所有人; (二)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權的合法繼承人;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 |
第五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受理工作,審查當事人的請求是否符合《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并審查當事人提供的以下材料: (一)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 公民(自然人)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或其它法律證明文件;法人應提交有效期內(nèi)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二)專利權利證明文件: 請求人應提交專利權有效及專利保護范圍的證明文件,如專利證書、當年繳納專利年費的收據(jù)或?qū)@怯洸靖北荆瑢@f明書及其附圖、專利權利要求書、外觀設計專利公告等法律文書; 涉及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請求人出具有權機關作出的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或?qū)@麢嘣u價報告; (三)專利糾紛處理請求書: 專利糾紛處理請求書應載明請求人與被請求人的全稱、被請求人的詳細地址、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的專利號和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請求處理(和調(diào)解)的事項、具體的事實和理由; (四)專利權受到侵犯的初步證據(jù): 證據(jù)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等。 |
第五十四條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請求,案件審查人員應將請求材料組卷,并向當事人出具證據(jù)提交清單(證據(jù)提交清單一式兩份,卷內(nèi)自留一份);案件審查人員應填寫專利糾紛案件立案審批表,注明審查意見,提交處(科)長審核,處(科)長簽署審核意見,并提出調(diào)處組組長、主審員、參審員建議人選,呈送分管領導審批同意。 審查人員應將案件登記在專利糾紛案件登記簿上并按序編號,立案日以簽批日為準。立案工作應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 調(diào)處組應在立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將請求書副本、答辯通知書送達被請求人,告知其權利和義務。送達盡量采取直接送達的方式進行。 |
第五十五條 經(jīng)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審查人員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寫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提交處(科)長審核并呈分管領導審批后,于5個工作日內(nèi)將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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