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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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2%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個體工商戶 按全省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2%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凡在保險范圍內的職工個人,按本人工 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負責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 ,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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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應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和職工,由單位向所在市、縣失業保險經辦 機構和稅務部門申報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稅務部門按規 定征繳。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稅前列支;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 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全年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失業保險經 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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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按照《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市、縣失業保險經辦 機構每月按照實際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提取調劑金,于次月前10日內上解省失業保險 經辦機構。 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省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調劑后仍不足的,地方財政予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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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 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監督。 失業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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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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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按照國家財政部、勞動保障 部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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