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處理民商事糾紛案件的重要制度。我市兩級法院應進一步加強調解制度的運用,在案件審理的各個階段,積極貫徹調解原則,穩妥處理各類民商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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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調解應當符合當事人自愿原則。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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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調解適用于各類民商事案件,但下列案件除外: (一)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二)涉及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案件; (三)其他不宜調解的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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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2002〕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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