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和各部門、崗位和業務環節的差錯追究制度,強化內部監督制約。
|
第五十條
建立內控考評機制。內部控制考評工作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組織,采取本級自評、上級考評的形式進行。內部控制考評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考評時限為上年度。自評時間為每年1月,考評時間為每年第一季度?荚u內容: (一)單位領導是否重視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包括單位領導對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關注和要求,建立有利于控制風險的組織架構等內容。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否制訂科學合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并按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完善業務操作和崗位責任制。 (三)各項業務是否嚴格按照業務操作規程辦理,崗位責任制是否落實,是否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 (四)各項業務辦理環節中的辦理手續是否完備,相關憑證是否真實有效,數據錄入是否完整準確,相關崗位之間的制約是否落實。 (五)基金的收支是否符合標準和規定;是否存在社會保險基金被貪污、挪用、截留等現象。
|
第五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獎懲制度。 對在內部控制工作中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精神或者物質獎勵。 對內部控制制度完善、執行有力、沒有發生損害社;鸢踩暾讣纳鐣kU經辦機構,給予相關單位、責任人表揚、獎勵。 對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不力、內部控制工作混亂、隱患較多的單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已發生社保基金被貪污、挪用或導致其他損失構成犯罪的單位、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