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專利保護,鼓勵發明創造,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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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專利保護與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及時協調處理專利保護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促進知識產權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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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省、省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工作,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工作,協助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有關專利糾紛和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專利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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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進行發明創造并在本省實施,為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予以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發明創造、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以及專利保護與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 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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