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公開辦事場所、政務公開欄和宣傳欄等形式,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傳力度,做到低保政策公開、辦事程序公開、保障對象公開、保障金發放結果公開,接受居民的監督。社區對申請人員名單的張榜公布要做到固定時間、固定地點、固定欄目、統一制式格式,較大的社區要多地點進行公告。對公告情況,要建立反饋制度,落實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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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市、旗縣區、街道都要建立舉報箱和監督、咨詢、舉報電話,受理居民的舉報、投訴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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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從事低保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對象拒不簽署意見的; (二)不堅持原則,為不符合條件人員辦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續的; (三)工作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貪污、挪用保障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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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城市低保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旗縣區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保障金(實物),并視情節予以取消其低保對象資格,或3年內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采取隱瞞、虛報家庭收入,偽造、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保障金的; (二)家庭收入好轉不及時向審批管理機關申報的; (三)無視有關政策規定,擾亂辦公秩序;無理取鬧、謾罵、傷害低保工作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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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對為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對象在就業狀況、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勞動力狀況、家庭人口狀況、健康狀況等方面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上級主管部門要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城市低保管理機關要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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