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并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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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的; (三)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四)勞動者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其他終止條件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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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可以依法解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應當對勞動者予以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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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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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因調動工作、變更勞動合同關系,需要辦理社會保險或者戶口、糧食關系遷移手續的,須持《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到有關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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