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市規劃國土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當根據本市共有產權住房需求、城鄉規劃實施和土地利用現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情況合理安排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及土地供應計劃中單獨列出、優先供應。 各區人民政府根據共有產權住房需求等情況合理安排共有產權住房用地,用于滿足本區符合條件的居民家庭及重點人才居住需求。其中,滿足在本區工作的非本市戶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應不少于30%。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可根據中心城區共有產權住房需求和土地緊缺情況等,從城市發展新區統籌調配房源使用,促進中心城區人口疏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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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共有產權住房建設項目應當根據城鄉規劃要求,結合城市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進行項目選址,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等配套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推動就業與居住的合理匹配,促進職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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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用地可采取“限房價、競地價”“綜合招標”等多種出讓方式,遵循競爭、擇優、公平的原則優選建設單位,并實行建設標準和工程質量承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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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規劃國土委制定共有產權住房建設技術導則。開發建設單位承諾的建設標準高于技術導則標準的,相關管理部門應按承諾標準進行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并依法進行日常監督。 共有產權住房戶型以中小套型為主,套型設計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滿足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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