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村干部養老保險辦法,實行按年繳費,年繳費總額不低于1000元,個人承擔繳費總額的30%,政府補貼繳費總額的70%。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及物價指數變化等因素,可適當提高繳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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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村干部養老保險費的政府補貼部分,由省、市(州)、縣(市、區)三級財政承擔,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省級財政按各地建制村分類區補助,一類地區(蘭州、嘉峪關、酒泉、張掖、金昌、武威)每村每年補助1600元,人均400元;二類地區(白銀、天水、平涼、慶陽、定西)每村每年補助1800元,人均450元;三類地區(隴南、臨夏、甘南)每村每年補助2000元,人均500元。不足部分由市(州)、縣(市、區)財政承擔。有條件的市(州)、縣(市、區)可以適當提高財政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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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村干部上半年任職的,當年7月1日起享受政府補貼;下半年任職的,次年1月1日起享受政府補貼。 村干部上半年離任的,當年7月1日起停止政府補貼;下半年離任的,次年1月1日起停止政府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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