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覆蓋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目標,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促進社會公平,構建和諧西寧,根據《青海省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和《青海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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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城鎮居民自愿參加,個人、政府及社會多方籌資,與城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鎮居民承受能力和醫療費用相適應的,以住院統籌為主,兼顧門診醫療的互助共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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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堅持城鎮居民自愿參加、多方籌資、權利與義務對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適度、民主監督、注重促進社區衛生事業發展和與其它形式的醫保救助制度相結合。實行市級統籌,市、區兩級管理和核算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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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區(縣)、街道辦事處(鎮)要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黨政干部績效考核內容,加強領導,統籌安排,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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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行政區域內,凡從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的單位及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必須遵守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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