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參保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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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參保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帳戶部分,按不同年齡段確定。年齡在45歲以下(含45歲)的職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為基數,按0.6%的比例計入個人帳戶;年齡在45歲以上至退休的職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為基數,按0.8%的比例計入個人帳戶;退休人員以本人上年度退休費為基數,按3%的比例計入個人帳戶。 在職職工實足年齡的確定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年齡計算值為準,每年核定一次。當年內其個人帳戶計入比例不做變動,在下年度核定時統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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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從呼和浩特行政區外調入呼市地區的職工重新建立個人帳戶,原個人帳戶資金隨同轉入的,計入新帳戶結轉使用。職工調離本市的,個人帳戶資金隨同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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