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條
侵占國家的 、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 ,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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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民、法人的著作權 (版權) ,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fā)現權、發(fā)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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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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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 肖像權、 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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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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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 人身損害的, 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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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條
從事高空 、高壓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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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國家保護環(huán)境防止污染的規(guī)定, 污染環(huán)境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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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公共場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 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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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條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 懸掛物發(fā)生倒塌、 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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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條
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 , 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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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條
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 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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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 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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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條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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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條
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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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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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jiān)護人盡了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jiān)護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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