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集體協商應當遵循守法自律、平等協商、誠實信用、利益兼顧、共生雙贏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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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集體協商應當堅持維護勞動者權益和促進用人單位健康發展相結合,建立和完善勞動關系雙方利益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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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集體協商應當以工資集體協商為重點,通過集體協商建立和完善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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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代表就下列事項進行集體協商: (一)勞動報酬; (二)勞動安全衛生; (三)工作時間、勞動定額和休息休假; (四)職業技能培訓; (五)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六)勞動爭議的預防與處理; (七)其他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就上述事項提出集體協商的,另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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