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未提供專利檢索報告的項目給予立項、認定或者授獎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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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由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其中,以出具虛假專利檢索報告等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由市知識產權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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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的,由市知識產權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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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為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提供生產經營便利的,由市知識產權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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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市知識產權局或者其他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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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專利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 (一)包庇或者放縱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向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三)在專利糾紛調解過程中,偏袒一方,侵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 (四)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的; (五)其他屬于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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