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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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戶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執行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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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實施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人口與發展綜合決策,堅持國家指導與群眾自愿、宣傳教育與利益導向、依法管理與優質服務相結合,實行綜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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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公民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享有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優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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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統籌解決人口數量、素質、結構等問題的政策,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保證人口控制在預定目標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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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和一票否決制。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實施情況,應當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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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年增加,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正常開展。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安排必要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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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做好有關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和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應當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開展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宣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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