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專利保護和管理,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 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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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及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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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專利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有效應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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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促進發明創造以及專利的應用、保護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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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專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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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于促進本行政區域內的發明創造以及專利的應用、保護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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