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獎勵辦公室負責推薦項目(人選)的推薦組織、受理、異議調查核實和形式審查工作。
|
第十三條 區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事業)的項目(人選)由主管部門推薦。非公有制企業和機構的項目(人選)由所在地區(市)行署(人民政府)推薦或區(中)直相關部門推薦,區外完成單位項目(人選)可以由區內合作單位所屬主管部門推薦。無明確主管部門的項目完成單位、完成人可以直接向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報,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后統一向獎勵辦公室推薦。
|
第十四條 自治區直屬單位、全區性學術組織可以直接向獎勵辦公室推薦本單位、本學術組織所在專業領域的項目(人選)。
|
第十五條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杰出貢獻獎獲得者以及區內外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每人每年可以向獎勵辦公室推薦1項(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項目(人選)。 推薦人應推薦本人所從事的學科或專業領域的項目(人選),且每年只能推薦1次。當推薦項目(人選)出現異議時,推薦人有責任協助處理。獎勵辦公室進行項目(人選)公示時同時公布推薦人姓名。
|
第十六條 推薦單位、推薦人推薦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候選項目(人選)時,應當征得候選項目完成單位、完成人或候選人的同意,并填寫由獎勵辦公室制作的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和評價材料。推薦單位、推薦人應當嚴格把關,擇優推薦,推薦書應當完整、真實,文字描述準確、客觀。
|
第十七條 推薦自治區科學技術獎項目主要論文應當發表2年以上。應用開發類項目應當完成整體技術應用2年以上。 列入國家或省部級計劃、專項、基金支持的項目,應當在項目整體驗收通過后推薦。
|
第十八條 凡是存在知識產權、項目完成單位和完成人方面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
第十九條 直接關系到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實驗動物、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行政審批的,在未獲得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之前,不得推薦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
第二十條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和已經確定密級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有關部門推薦或申報獎勵,不得推薦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
第二十一條 已經獲得國家、省部級或軍隊科學技術獎勵的項目,在后續工作中核心技術內容沒有實質性創新的不得再推薦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
第二十二條 經過評定未授獎的項目,在之后研究開發活動中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并符合《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條件的,經獎勵辦公室組織專家鑒定后,可以重新推薦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