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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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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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企業應當根據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和本企業的經濟效益,在與勞動者協商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工資并建立工資調整機制。經濟效益增長或者下降時,應相應提高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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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企業欠薪預警及應急保障制度,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按職權負責督辦和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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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工資支付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經貿、國資、建設、城管、交通、商務、公安、監察、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企業工資支付的管理工作。 工會組織依法對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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