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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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工。 本辦法所指的農民工是指本人戶籍關系登記在農村,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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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工權益保障工作,成立農民工工作協調機構,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各級勞動保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建設、農業、衛生、安全監管等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民工權益保障工作。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應當積極做好農民工權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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