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職工基本醫療需要,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醫療保險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關于印發遼寧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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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實行基本醫療保險是為保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需求所建立的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踞t療保險制 度改革要堅持以下原則:基本醫療保險水平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本著低水平、廣覆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和逐步完善的原則確定,并實行屬地化管理。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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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及其職工: (一)我市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二)城鎮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等)及其職工: (三)部、省及外地駐盤各級機構、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四)依據本細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中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人員和領取定期生活費的退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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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縣兩級統籌。坐落于興隆臺區、雙臺子區(坐落于雙臺子區行政區域盤山縣屬單位除外)和市經濟開發區行政區域內單位參加市級統籌;坐落于盤山縣(含坐落于雙臺子區行政區域內縣屬單位)、大洼縣行政區域內單位參加縣級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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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與監督檢查工作,盤山縣、大洼縣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財政、衛生、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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