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市區社會保障體系,加快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保障事業單位職工離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和省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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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范圍和對象: (一)除參照或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和財政全額撥款外的市、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編內職工(包括干部、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工人,以下簡稱職工); (二)駐金部隊屬事業單位及其無軍籍職工; (三)上述用人單位中已經離休、退休和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 (四)市、區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及金政〔2002〕198號文件發布之日起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新進人員(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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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按照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實行基本養老金與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適當掛鉤,保障水平與市區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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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工作,市財政、審計等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做好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社保處)負責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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