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統一征收。 生育保險費以清遠市上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1%的繳費比例,由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人數逐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公務員生育保險費由各級財政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中列支。 生育保險基金不征稅、費。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列入單位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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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生育保險費不得減免。用人單位暫無能力繳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地稅部門審核批準后,可以暫緩繳納。暫緩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參保人在緩繳期間生育的,須由用人單位清繳欠費和利息后方可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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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用人單位因破產、轉讓、兼并、撤銷、改制等原因欠繳的生育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單位破產或被撤銷的,從資產清算中清償; (二)單位被轉讓的,從轉讓所得中清償; (三)單位被兼并的,由接收單位清償; (四)單位改制、承包、租賃的,由經營者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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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征收,并存入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生育保險基金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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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人單位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少繳或不繳生育保險基金的,由地方稅務部門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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