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事業單位應在同級組織、人事部門與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競爭上崗實施方案。方案包括組織領導、競爭崗位、競爭范圍、任職條件、方法程序、時間安排等內容。方案經事業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主管部門應當將方案報同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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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要將實施方案以書面形式下發給全體人員,要召開全體工作人員動員大會,進行思想發動,引導職工積極參與競爭上崗。向社會公開招聘選拔的,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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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符合競爭上崗條件的人員,可采取個人自薦、群眾舉薦、組織推薦等方式,選擇相應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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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按照競爭上崗的條件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并張榜公布合格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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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組織資格審查合格者進行考試。考試內容主要是履行競爭崗位職責所必備的綜合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事業單位內部競爭上崗也可采用其他測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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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資格審查合格者,在一定范圍內介紹自己的基本情況、任職優勢和任職后的工作設想,并就有關問題進行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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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競爭中層以上管理崗位的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民主評議,充分聽取群眾意見。競爭專業技術崗位的,應組織專家對其專業水平、工作能力等進行測評,專家測評為不合格的不得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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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根據競爭人員考試、答辯情況以及民主評議或專家測評的結果,結合部門推薦意見,擇優確定擬任崗位的考察對象并進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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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根據人事管理權限,提出擬聘任人選,經任前公示后,由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簽訂崗位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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