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及職工雙方的協商代表負責對集體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雙方可以派出同等數量的協商代表組成本單位集體合同監督委員會?穴小組?雪,負責集體合同履行的日常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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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認為本單位有違反集體合同行為的,應當向本方首席代表提出。 用人單位職工認為本單位有違反集體合同行為的,可以向職工一方協商代表或者首席代表提出。 職工一方首席代表對集體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應當與用人單位一方進行協商。雙方應當認真研究集體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并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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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工會及職工一方協商代表應當支持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教育和組織職工認真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單位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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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雙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一次在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會議上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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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指導和監察。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集體合同行為的,應當責令及時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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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地方工會、產業工會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對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的行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查實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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